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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环保厅印发《浙江省工业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
进一步实施脱硫脱硝工程及烟粉尘治理
实施低硫、低灰分配煤工程,推进煤炭清洁化利用。到2017年,洁净煤使用率达到90%以上;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除集中供热锅炉外,全面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基本淘汰10蒸吨/小时及以下的燃煤锅炉,基本完成燃煤锅炉、窑炉、10万千瓦以下自备燃煤电站的清洁能源改造任务;天然气年供应量达到240亿方左右;全省核电装机容量达到890万千瓦。
在钢铁、水泥、玻璃、工业锅炉等重点行业完成废气治理设施提升改造,实施无组织排放治理,削减有组织烟粉尘排放。2017年12月底前,全部取消脱硫设施旁路。2020年6月30日前,钢铁联合生产企业烧结、球团、炼铁、炼钢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分别达到《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2-2012)、《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3-2012)、《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4-2012)规定的特别排放限值。鼓励钢铁联合生产企业开展烧结机废气处理设施改造,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颗粒物的排放浓度达到特别排放限值的一半。
水泥行业于2017年12月31日前,所有规模4000吨/日及以上的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烟气排放达到《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5-2013)的特别排放限值要求,2018年6月30日前,所有水泥制造企业(含独立粉磨站)废气排放达到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玻璃行业于2018年6月30日前,全省平板玻璃制造企业和太阳能电池玻璃生产企业完成废气治理设施改造,玻璃熔窑大气污染物排放稳定达到《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453-2011)限值的70%。鼓励平板玻璃制造企业和太阳能电池玻璃生产企业实施燃料替代,现有燃料改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
工业锅炉于2017年12月31日前,杭州市、宁波市、嘉兴市、湖州市、绍兴市65蒸吨/小时以上(不含65蒸吨/小时,层燃炉、抛煤机炉除外)工业锅炉烟气排放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11)中的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要求(以下简称“超低排放限值”);10蒸吨/小时以上、65蒸吨/小时及以下的工业锅炉,10蒸吨/小时以上的层燃炉、抛煤机炉烟气排放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的特别排放限值。2018年6月30日前,全省范围内65蒸吨/小时以上(层燃炉、抛煤机炉除外)工业锅炉的烟气达到超低排放限值;10蒸吨/小时以上、65蒸吨/小时及以下的工业锅炉,10蒸吨/小时以上的层燃炉、抛煤机炉烟气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特别排放限值。列入“十三五”淘汰计划的工业锅炉,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表2标准。鼓励现有在役时间长、高污染、低效率燃煤工业锅炉实施节能环保锅炉替代,鼓励采用天然气、醇基等清洁能源替代燃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