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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十六部门联合发布《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

2017-03-22 14:18:35 宁波太极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阅读

信息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

淘汰落后产能是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节能减排的重要举措。为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建立市场化、法治化、常态化的工作推进机制,近日,工信部、发改委、环保部等十六部门联合发布《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

工作目标

以钢铁、煤炭、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行业为重点,通过完善综合标准体系,严格常态化执法和强制性标准实施,促使一批能耗、环保、安全、技术达不到标准和生产不合格产品或淘汰类产能(以上即为落后产能),依法依规关停退出;通过落实部门联动和地方责任,构建多标准、多部门、多渠道协同推进工作格局。

主要任务

(1)能耗方面。严格执行节约能源法,对达不到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要求的产能,应在6个月内整改;确需延长整改期限的,可提出不超过3个月的延期申请;逾期未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标的,依法关停退出。(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

(2)环保方面。严格执行环保法,对超过大气和水等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污、违反固体废物管理法律法规,以及超过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排污的企业,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环保主管部门负责)

(3)安全方面。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对安全生产条件达不到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的产能,立即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吊销其相关证照。(安全生产监管主管部门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

(4)技术方面。按照有关产业政策规定,淘汰相关工艺技术装备,须拆除相应主体设备。具备拆除条件的应立即拆除;暂不具备拆除条件的,应立即断水、断电,拆除动力装置,封存主体设备(生产线),企业向社会公开承诺不再恢复生产,同时在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主管部门网站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并限时拆除。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地条钢”行为,依法全面拆除生产建筑用钢的工频炉、中频炉等装备。(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能源、煤炭、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政策措施

(1)加大技术扶持。加强规划引导和行业准入(规范)管理,通过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引导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升级,降低产能改造成本,提高运营效率。(发展改革、工信、能源、煤炭主管部门负责)

(2)执行价格政策。对钢铁、水泥、电解铝等行业能耗、电耗达不到强制性标准的产能,以及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淘汰类的产能,执行差别电价、阶梯电价、惩罚性电价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等差别化能源资源价格。(工信、发展改革、价格主管部门负责)

(3)严格执法监管。加大节能监察力度,全面调查重点行业能源消耗情况,严格依法处置主要工序或单位产品能源消耗不达标的企业。(工信、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


强化环保执法,督促企业全面落实环保法律法规,严格依法处理环境违法行为,进一步完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的所有企事业单位必须按期持证排污、按证排污,不得无证排污。(环保主管部门负责)

组织实施

  每年3月底前,各地工信、能源、煤炭主管部门牵头,联合发展改革、环保等主管部门,以钢铁、煤炭、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行业为重点(各地可结合本地区产业发展实际和结构调整需要,扩大行业范围),研究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年度重点任务、时间节点、工作措施和责任部门,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每年12月底前,各地发展改革、环保等主管部门将当年钢铁、煤炭、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重点行业依法关闭退出的企业、设备及产能情况,函告同级工信、能源、煤炭主管部门,计入当年落后产能退出情况。


●  次年1月底前,各地工业和信息化、能源、煤炭主管部门将上年度落后产能退出情况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工信部、国家能源局,抄报发改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保部、农业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安全监管总局、银监会。(工信、能源、煤炭主管部门牵头,发展改革、环保、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管等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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